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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0-12-29

案件名称

韦兰霞与许红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韦兰霞;许红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韦兰霞。被告:许红彬。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许红彬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许红彬的鲁ND****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冯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滕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