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4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杭州创信纸张有限公司与杭州宏飞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创信纸张有限公司,杭州宏飞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4404号原告杭州创信纸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妹。委托代理人张彬,员工。被告杭州宏飞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佑平。原告杭州创信纸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宏飞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卜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9月9日、同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供鞋底板、拷贝纸,货款合计10490元,并已向被告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杭州创信纸张收据、原告公司销售单及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以及原告方于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0490元未付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请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宏飞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创信纸张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0490元。如杭州宏飞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杭州宏飞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杭州创信纸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杭州宏飞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杭州创信纸张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锋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