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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简鑫与桂毫释、任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鑫,桂毫释,任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简鑫。被告桂毫释。被告任箐。本院在审理原告简鑫诉被告桂毫释、任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简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25元(原告已预缴、已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442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简鑫负担。审判员  付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