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简鑫与桂毫释、任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鑫,桂毫释,任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简鑫。被告桂毫释。被告任箐。本院在审理原告简鑫诉被告桂毫释、任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简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25元(原告已预缴、已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442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简鑫负担。审判员 付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