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杨燕燕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法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燕燕,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9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第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燕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燕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杨燕燕在本市南明区解放桥原老年车管所路边贩卖毒品给袁某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0.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所收缴的毒品均为海洛因。庭审中,被告人杨燕燕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杨燕燕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毒品实物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本院(2007)云法刑初字第103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燕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燕燕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被告人杨燕燕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燕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艳第2页第2页第1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