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邱建军与梁子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建军,梁子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邱建军。被执行人梁子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子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