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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姜伟诉东港市黄土坎镇水利水土保持站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东港市黄土坎镇水利水土保持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号原告姜伟。被告东港市黄土坎镇水利水土保持站。住所地东港市黄土坎镇山河村。法定代表人刘贞林,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伟与被告东港市黄土坎镇水利水土保持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鞠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