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终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郑冰消与李素珍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冰消,李素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7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冰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珍。上诉人郑冰消为与被上诉人李素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商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郑冰消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冰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