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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分公司与王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分公司,王鹏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爱荣,女,1971年6月24日,汉族,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分公司职工。被告:王鹏,男,1986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分公司诉被告王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爱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分公司诉称,2011年6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联通公司赠机协议,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4个月,自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约定3G号码186××××3339每月最低消费226元,赠苹果3手机一部。协议期内不退网、不过户、不欠费、不停机保号。被告于2011年8月28日欠费停机,为此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套餐费4972元。被告王鹏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6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联通公司赠机协议,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4个月,自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约定3G号码186××××3339每月最低消费226元,赠苹果3手机一部。协议期内不退网、不过户、不欠费、不停机保号。被告于2011年8月28日欠费停机,被告拖欠套餐费4972元,为此,形成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中国联通客3G合约计划业务协议一份,网络服务协议一份,账单明细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鹏作为违约方应当按照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原告提供的中国联通客3G合约计划业务协议、网络服务协议、账单明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套餐费49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鹏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分公司支付49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光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