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判决书00020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府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C1证机动车驾驶员。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刑诉(2013)第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虹、赵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1日20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陕AHXX**奥迪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府谷县人民政府附近路段时,遇交警巡查。民警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20.3mg/100ml。后至府谷县中医院提取黄某某血液,并委托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01.2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相关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车。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府谷县公安局现场笔录、对被告人黄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对被告人黄某某酒精浓度检测报告、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常住人口信息表、书证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同时考虑被告人系初犯,在量刑时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