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民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范某、支某与朱某、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支某,朱某,施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民初字第2607号原告范某,女,1964年1月6日出生。原告支某,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被告朱某,女,年籍不详。被告施某,女,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支某与被告朱某、施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亚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