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一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伟与辛崇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辛崇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147-1号原告王伟。被告辛崇民。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辛崇民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88号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40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原因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辛崇民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88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为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祥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