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忠法民初字第03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忠法民初字第0366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定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