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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富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雷大全申请执行西昌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大全,西昌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富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雷大全,男,汉族,1952年5月7日出生,务农,住富顺县龙万乡月亮村五组。被执行人西昌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法定代表人任永茂,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富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西昌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西昌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昌市攀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昌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昌市攀西支行账上存款48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元扣划至富顺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自贡市商业银行富顺支行账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陈志刚审判员  周正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英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