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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市少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南市少民终字第56号甘荣诉甘子昌、王凤珠、甘奇伟、韦立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X,甘XX,王XX,韦XX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少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甘X。委托代理人陆XX。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甘XX。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甘XX。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东华,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韦XX7。上诉人甘X因与被上诉人甘XX、王XX、甘XX、原审被告韦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X及委托代理人陆XX,被上诉人甘XX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东华,原审被告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横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甘X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甘X。审 判 长  覃尹柔代理审判员  丘 霞代理审判员  韦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郜俊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