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扶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留生申请冻结李凤霞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留生,李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扶执字第52--号申请人陈留生,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练寺镇陈贾村。被执行人李凤霞,女,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扶沟县练寺镇陈贾小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扶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凤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0年3月25日前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凤霞至今未全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凤霞的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保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