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民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立明与被申请人吴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明,吴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民诉保字第1号申请人王立明,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吴骏,男,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王立明因与被申请人吴骏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骏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人民币90万元。王立明为此次诉前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吴骏的财产90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