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1号原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伟军。委托代理人:何桢达、夏炜涛。被告: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安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富阳宏盾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建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