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婺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桂丽与陈利生、方桂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丽,陈利生,方桂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胡桂丽。委托代理人:陈华。委托代理人:朱新安。被告:陈利生。被告:方桂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楚军锋。委托代理人:刘清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夏冰。(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丽诉被告陈利生、方桂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桂丽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桂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忠贵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桂丽负担。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