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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执指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郭燕与步宪玉、于明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步宪玉,于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郭燕。被执行人:步宪玉。被执行人:于明志。申请执行人郭燕与被执行人步宪玉、于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据(2012)寿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燕与被执行人步宪玉、于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寿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昌乐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