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红涛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李红涛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邓刑初字第605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英国苏格兰PA34DY佩斯里市仁富路*******号。诉讼代理人金英杉,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红涛,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辩护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涛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青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金英杉、被告人李红涛及辩护人许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红涛购进非法制造的“杰克丹尼”、“红方”、“芝华士12年”等洋酒品牌的标签、包装箱等用于销售,2013年5月21日,在其家中查获“杰克丹尼”前、后标签374994张,2013年5月22日,在其租用的仓库里查获“杰克丹尼”标签99000张,“芝华士”包装箱4283个,“红方”包装箱1760个。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红涛供述、证人王某、罗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户口证明、注册证及委托书、产品鉴定证明书、银行交易记录、短信记录、扣押清单、照片、抓获证明、协查结果、平面示意图、标识样本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红涛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害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红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杰克丹尼”前、后标签应为110000张。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红涛行为属于未遂,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3、起诉书指控“杰克丹尼”前、后标签数量应按整套计算,不应按单张计算,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红涛通过他人购进非法制造的“杰克丹尼”、“红方”、“芝华士12年”等洋酒品牌的标签、包装箱准备用于销售,2013年5月21日,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查获“杰克丹尼”前、后标签374994张,2013年5月22日,在其租用的仓库里查获“杰克丹尼”标签99000张,“芝华士”包装箱4283个,“红方”包装箱1760个。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邓州市公安局物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家中及仓库查获假冒标签及包装箱的事实。邓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家中查获“杰克丹尼”前、后标签374994张,在其租用的仓库里查获“杰克丹尼”标签99000张,“芝华士”包装箱4283个,“红方”包装箱1760个等物品。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产品鉴定证明书、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鉴定报告,证实涉案的商标标签为假冒注商标的商品。涉案假冒品牌的商标注册材料,证实“杰克丹尼”、“芝华士”、“红方”,均是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商标。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李红涛通过他人向其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曾在李红涛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用于销售假酒的事实。7、证人王某证言:我帮李红涛拉过东西,今年五月份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拉点东西,后来我通过他给我的电话联系后,我在邓州市伊斯兰街桥头的一个物流公司拉了17件货物,我不知道拉的是啥货,有的是纸箱装的,有的是用黑色的塑料纸包裹的.8、被告人李红涛供述:我仓库里的东西是我进的假洋酒商标,准备卖给别人做假洋酒用,仿的“杰克丹尼”的牌子。还有是假洋酒的包装箱,6000-7000个左右,商标是12包,41667套。在我家里的商标也是我的,是在北京时我用剩下的,有30箱,360套左右,个别的不够套,是“杰克丹尼”的牌子。我仓库里的商标是广东东莞的一个女的给我的,我给她一万多块钱,是打在她农行的账号上。我仓库里的酒箱子是河北石家庄一个姓冯的卖给我的,一个五块五,有“黑方”、“芝华士”两种。商标是王某拉回来的,我给他运费。另有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涛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涛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红涛提出的“杰克丹尼”前、后标签为110000张理由,经查,邓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李红涛家中当场查获“杰克丹尼”前、后标签为374994张,并有李红涛家属及在场人签字;证人王某证实曾给李红涛拉过17件货物的事实;被告人李红涛在侦查机关供述了从他处购买商标12包为41667套。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从被告人李红涛家中查获的标签为374994张,故被告人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数量应按完整的一套商标来计算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红涛购买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及销售完毕即被查获,系未遂,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红涛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二、非法制造的“杰克丹尼”前、后标签473994张、“芝华士”包装箱4283个、“红方”包装箱1760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 韬审 判 员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鲁淑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卫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