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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卢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年与被告邱玉怀、邱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年,邱玉怀,邱立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卢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王凤年,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被告邱玉怀,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卢龙县。被告邱立海,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年与被告邱玉怀、邱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秀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