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卢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年与被告邱玉怀、邱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年,邱玉怀,邱立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卢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王凤年,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被告邱玉怀,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卢龙县。被告邱立海,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年与被告邱玉怀、邱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秀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