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王新军、管炳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王新军,管炳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97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代表人:李林聪。委托代理人:林军清。被告:王新军。被告:管炳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王新军、管炳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7元,减半收取2613.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