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晃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龙某某,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被告杨某某,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