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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绩民诉前调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仁宝与吴恒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仁宝,吴恒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绩民诉前调字第00004号原告王仁宝,男。被告吴恒义,男。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仁宝诉被告吴恒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经调解,双方于2013年12月23日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津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