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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民一初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谢祝元与赵本辉、高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祝元,赵本辉,高琴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055-1号原告:谢祝元,男,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本辉,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高琴美,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祝元与被告赵本辉、高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祝元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本辉名下的皖D-928**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祝元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本辉所有的皖D-928**号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柏玮玮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