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献民初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吉祥(李纪祥)与高继红、陈书红、王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祥,高继红,陈书红,王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02293号原告李吉祥(李纪祥),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赵瑞倩,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继红,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陈书红,女,1975年2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王金祥,男,1970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李吉祥(李纪祥)诉高继红、陈书红、王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祥(李纪祥)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祥(李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吉祥(李纪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胜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