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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2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段吉萍与贺超,李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吉萍,贺超,李静,重庆楚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2526号原告段吉萍。委托代理人黄忠普,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余明礼,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贺超。委托代理人李果,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静。被告重庆楚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大坪正街53号。法定代表人王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旭,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吉萍诉被告贺超、李静、重庆楚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吉萍于2013年12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贺超、李静、重庆楚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吉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吉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段吉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