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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初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何树龙与魏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初字第530-1号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对原告何树龙与被告魏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明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明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2行内容“被告魏炳华应返还原告曾和林借款本金80000元”补正为:被告魏炳华应返还原告何树龙借款本金80000元。审 判 长  游鸿程审 判 员  杨 平人民陪审员  杨志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婷附:(2012)明民初字第530-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意见》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