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初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何树龙与魏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初字第530-1号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对原告何树龙与被告魏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明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明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2行内容“被告魏炳华应返还原告曾和林借款本金80000元”补正为:被告魏炳华应返还原告何树龙借款本金80000元。审 判 长 游鸿程审 判 员 杨 平人民陪审员 杨志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婷附:(2012)明民初字第530-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意见》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