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瑞超。委托代理人:李爱国。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4元,由原告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丽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