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栟民初字第0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花明甫与范俊明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明甫,范俊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栟民初字第0863号原告花明甫,男。委托代理人包美红。被告范俊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明甫与被告范俊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明甫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明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花明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