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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栟民初字第0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花明甫与范俊明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明甫,范俊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栟民初字第0863号原告花明甫,男。委托代理人包美红。被告范俊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明甫与被告范俊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明甫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明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花明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