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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12月12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孟繁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金艳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