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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福珍与王会、顾善勇、射阳县宏祥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珍,王会,顾善勇,告射阳县宏祥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15号原告王福珍。被告王会。被告顾善勇。被告告射阳县宏祥运输队,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四明镇宏达居委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珍与被告王会、顾善勇、射阳县宏祥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福珍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学勤审 判 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冀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