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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赵东阳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赵东阳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0035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新华村。诉讼代表人王昌超,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赵东阳,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铜陵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7月21日被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2013年3月1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冉广杰,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门茹坪,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赵东阳犯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于同年12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继彬、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昌超、被告人赵东阳及辩护人冉广杰、门茹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被告人赵东阳等以池州黎明矿业有限公司名义,用1400万元购买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所属集体企业六峰山铜矿的整体产权,时采矿许可证载明矿区面积0.02平方公里、开采矿种铜矿、开采深度15米至-20米。同年9月,赵东阳等成立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矿业公司)经营六峰山铜矿。后东阳矿业公司三次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申请变更六峰山铜矿矿区面积等事项。经省国土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以下简称矿管处)办理,省国土厅分别于2007年1月批准采矿权人变更为东阳矿业公司、矿区面积变更为0.0325平方公里,时东阳矿业公司向省国土厅缴纳此次变更的采矿权价款33.12万元;2008年7月批准矿区面积变更为0.1925平方公里(未批准变更开采深度),时东阳矿业公司未缴纳此次变更的采矿权价款138.01万元;2009年5月批准开采矿种增加铁矿、硫铁矿,开采深度变更为90米至-150米,时东阳矿业公司亦未缴纳此次变更的采矿权价款(经评估:采矿权价款为639.59万元)。东阳矿业公司的上述变更事项主要由被告人赵东阳负责经办,为扩大矿区面积,赵东阳将里山街道办事处与东阳矿业公司签订的六峰山铜矿产权转让协议的内容进行更改;为免缴采矿权价款,在矿管处处长孔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由赵东阳运作,里山街道办事处、贵池区人民政府、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出具文件说明东阳矿业公司购买六峰山铜矿1400万元价款中包含采矿权价款(与前面出具的文件相反),省国土厅据此于2009年10月同意不再向东阳矿业公司收取上述采矿权价款。为感谢孔某给予的帮助,赵东阳在征得东阳矿业公司股东口头同意后,于2011年5月6日安排该公司会计向孔某指定银行账户转款20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赵东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东阳及其亲属将采矿权价款退至繁昌县人民检察院400万元、蚌埠市人民检察院377.6万元,东阳矿业公司另退100万元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东阳矿业公司、被告人赵东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申请采矿权人、矿区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深度变更及批准的相关材料、采矿许可证、一般缴款书、汇款凭证、借据、东阳矿业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省国土厅出具的情况说明、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赵某、查某、孔某等证言、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200万元,被告人赵东阳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东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东阳及辩护人提出赵东阳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掌握赵东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派员至池州市,由池州市纪委电话通知赵东阳接受调查,时赵东阳并不知道纪委是因本案而通知其,赵东阳自行到纪委的行为不是自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因为六峰山铜矿坐标错误,东阳矿业公司系要求恢复原有矿区面积,而非增加面积,恢复部分不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故本案违法所得应扣除已缴纳的33.12万元和缓缴的138.01万元,本院不予采信。因为,东阳矿业公司最初经营六峰山铜矿时,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厅颁发,现无证据证明该证是错误的,东阳矿业公司对于矿区面积等事项变更即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采矿权价款,故本案违法所得应认定为东阳矿业公司二次变更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138.01万元、639.59万元,合计777.6万元。被告人赵东阳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赵东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单位池州东阳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777.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艳人民陪审员  牛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雪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继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