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冻结)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作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树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十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9万元。本院认为: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十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