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漯民四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刚与被上诉人李旭东、曹新英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刚,李旭东,曹新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民四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刚,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改香,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旭东,男,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英,女,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尚本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刚因与被上诉人李旭东、曹新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3)舞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改香,被上诉人李旭东、曹新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尚本辉、赵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3)舞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崔喜庆审判员 赵庆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琨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