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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4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乐诉被告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乐,苏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609号原告张永乐,男,汉族,1986年出生。被告苏慧,女,汉族,197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乐诉被告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23日,原告张永乐自愿撤回对苏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苏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