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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刑二初字第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白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相刑二初字第021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被告人白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3)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白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公寓路北一号三楼被害人程某暂住地,窃得邮政储蓄卡1张,后利用知悉的密码至银行自动柜员机支取现金人民币2500元。2、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白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公寓北一号三楼被害人程某暂住地,窃得中国银行卡1张,利用知悉的密码至银行自动柜员机支取现金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白某于2013年10月1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还被害人程某人民币4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人梅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白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系初犯,且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某的犯罪情节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意见,可对被告人白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