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金诉被告李恒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金,李恒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98号原告朱玉金。委托代理人万小东,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恒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金诉被告李恒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