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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金诉被告李恒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金,李恒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98号原告朱玉金。委托代理人万小东,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恒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金诉被告李恒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