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潼法民初字第03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潼南县艺谋广告装饰工作室与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南县艺谋广告装饰工作室,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480号原告潼南县艺谋广告装饰工作室。负责人魏胜,该企业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勇,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越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世林,富顺县富世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负责人樊国兴,经理。原告潼南县艺谋广告装饰工作室(以下简称艺谋广告工作室)与被告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光电公司)、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光电潼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致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3年12月4日、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谋广告工作室的负责人魏胜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勇、被告星宇光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世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星宇光电潼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艺谋广告工作室诉称,被告于2011年11月25日将广告字及LED显示屏钢架的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清价款。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951元,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000元。被告星宇光电公司辩称,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33951元属实,请求原告给予一定的宽展期,但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迟延付款的原因系原告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被告的LED屏损害,不同意给付违约金,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被告星宇光电潼南分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5日,原告艺谋广告工作室与被告星宇光电潼南分公司就广告字及LED钢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位于潼南县凉风垭工业园区星宇科技楼的广告字及LED显示屏钢架工程,并于2011年12月15日前完工并交付被告星宇光电潼南分公司;合同价款为52000元,被告星宇光电潼南分公司于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金10000元,工程完工后一月内支付其余工程款;如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按每天总工程款1%为标准,承担违约金。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星宇光电潼南分公司又增加了部分广告字工程,该增加部分的价款为1951元。2011年12月13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星宇光电潼南分公司未按约定自该工程完工后一月内即2012年1月13日前支付全部余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另查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被告星宇光电潼南分公司现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分别为:2011年11月25日给付了原告5000元,同年12月初给付了原告5000元,2013年年初给付了原告10000元。再查明,被告星宇光电潼南分公司系被告星宇光电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同、预算表、工程图纸、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艺谋广告工作室作为承揽人依照定作人被告星宇光电潼南分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星宇光电潼南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报酬,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逾期未付的3395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天1%为标准,即每天339.51元计算违约金,虽其自愿放弃了超过20000元的部分,但20000元违约金的主张仍然过高,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星宇光电公司有权请求本院适当减少。另,被告星宇光电潼南分公司作为被告星宇光电公司的分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星宇光电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潼南县艺谋广告装饰工作室工程款3395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2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之日止,以339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圣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