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保字第2号
申请人:杨爱敏。
被
申请人:金兴浪。
申请人杨爱敏与被申请人金兴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爱敏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金兴浪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解放北路县计委综合楼6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110009844,地号:1-I.10-266-602),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兴浪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解放北路县计委综合楼6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110009844,地号:1-I.10-266-602)。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杨爱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