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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罗峡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峡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79号罪犯罗峡金,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沙法刑初字第7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峡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8月21日以罪犯罗峡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罗峡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峡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十五日。(减刑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