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建虎,陕西福瑞煤矿机电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910号原告严建虎,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陕西福瑞煤矿机电维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建虎与被告陕西福瑞煤矿机电维修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建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现退还原告75元,下余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耀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