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民一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亚娟诉李科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娟,李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沁民一初字第00309号原告张亚娟,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李科,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娟诉被告李科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今后就此事不再争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娟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