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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吴华明诉黄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明,黄树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20号原告吴华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培锐,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黄树才,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明诉被告黄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明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收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华明承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继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