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吴华明诉黄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明,黄树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20号原告吴华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培锐,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黄树才,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明诉被告黄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明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收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华明承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继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