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中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刘燕与查玉芳、王锴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燕,查玉芳,王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中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玉芳,女,194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锴,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上诉人刘燕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燕于2013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刘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忠清审 判 员 张宗鹏代理审判员 蒋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亚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