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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闫海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闫海明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37号罪犯闫海明,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寺坡乡,汉族,小学肄业,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07年3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二终字第0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闫海明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闫海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2010、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2010、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闫海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闫海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