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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刑初字第0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刑初字第0836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12月18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3)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龙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中派出所门口,在倒车时与停放在城中派出所门口的苏E×××××警车相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的证言、呼气测试记录单、检测笔录、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某、驾驶人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破案经过、查获某、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首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冰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