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高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高民初字第84号原告范某某,女,生于1984年8月10日,汉族。被告严某某,男,生于1976年5月12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振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范某某在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兴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