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贾旭诉迟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旭,迟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贾旭,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马晓磊,女,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迟翔,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旭诉被告迟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旭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