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0-11-19
案件名称
崔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栖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栖霞市,现住栖霞市。2013年5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栖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崔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崔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对被告人崔某的审理。审 判 长 林宝华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贾振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明明 来自: